1、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答:lihunbujinjiechulefuqizhijianderenshenguanxi,yezhongzhilefuqizhijiandecaichanguanxi,ziranyaochanshengchuduifuqigongtongcaichanderendinghefengewenti。fengefuqigongtongcaichanzhijieguanxidaolihunshuangfangdeqieshenliyi。suoyi,zaifengecaichanshiyingzhuyicongyixiasanfangmianbawo: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正(zheng)確(que)認(ren)定(ding)夫(fu)妻(qi)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範(fan)圍(wei),是(shi)正(zheng)確(que)處(chu)理(li)財(cai)產(chan)分(fen)割(ge)問(wen)題(ti)的(de)前(qian)提(ti)。離(li)婚(hun)時(shi),夫(fu)妻(qi)財(cai)產(chan)分(fen)割(ge)僅(jin)限(xian)於(yu)夫(fu)妻(qi)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所(suo)以(yi),在(zai)分(fen)割(ge)財(cai)產(chan)前(qian),首(shou)先(xian)要(yao)進(jin)行(xing)分(fen)家(jia)析(xi)產(chan),嚴(yan)格(ge)分(fen)清(qing)夫(fu)妻(qi)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xian由you當dang事shi人ren雙shuang方fang協xie商shang,協xie商shang不bu成cheng時shi,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起qi訴s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先xian行xing調tiao解jie,盡jin量liang使shi當dang事shi人ren能neng在zai互hu諒liang互hu讓rang的de基ji礎chu上shang,達da成cheng財cai產chan分fen割ge協xie議yi;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nuedaihuoshanghaipeioujiqiqinshudengxingweiyinqidelihunanjian,zaifuqigongtongcaichanfengeshi,yaoshidangzhaoguwuguocuodeyifang。dangranyeyingdangbaozhengyouguocuofangdejibenshenghuo。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隻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jitihetarendecaichanjinxingfenge,yebunengbajiatingcaichanhuojiatingqitachengyuandecaichanjinxingfenge,yebudebafeifasuodejinxingfenge。genjushangshujibenyuanze,zhengquefengefuqigongtongcaichan。 2、問:離婚時所有權權屬待定房屋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li)婚(hun)時(shi)雙(shuang)方(fang)對(dui)尚(shang)未(wei)取(qu)得(de)所(suo)有(you)權(quan)或(huo)者(zhe)尚(shang)未(wei)取(qu)得(de)完(wan)全(quan)所(suo)有(you)權(quan)的(de)房(fang)屋(wu)有(you)爭(zheng)議(yi)且(qie)協(xie)商(shang)不(bu)成(cheng)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不(bu)宜(yi)判(pan)決(jue)房(fang)屋(wu)所(suo)有(you)權(quan)的(de)歸(gui)屬(shu),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判(pan)決(jue)由(you)當(dang)事(shi)人(ren)使(shi)用(yong)。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如何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4、問:離婚時夫妻共同產權房屋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5、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財產如何處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問:離婚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qi)他(ta)合(he)夥(huo)人(ren)既(ji)不(bu)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也(ye)不(bu)行(xing)使(shi)優(you)先(xian)受(shou)讓(rang)權(quan),又(you)不(bu)同(tong)意(yi)該(gai)合(he)夥(huo)人(ren)退(tui)夥(huo)或(huo)者(zhe)退(tui)還(hai)部(bu)分(fen)財(cai)產(chan)份(fen)額(e)的(de),視(shi)為(wei)全(quan)體(ti)合(he)夥(huo)人(ren)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該(gai)配(pei)偶(ou)依(yi)法(fa)取(qu)得(de)合(he)夥(huo)人(ren)地(di)位(wei)。 7、問:離婚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審(shen)理(li)離(li)婚(hun)案(an)件(jian),涉(she)及(ji)分(fen)割(ge)夫(fu)妻(qi)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中(zhong)以(yi)一(yi)方(fang)名(ming)義(yi)在(zai)有(you)限(xian)責(ze)任(ren)公(gong)司(si)的(de)出(chu)資(zi)額(e),另(ling)一(yi)方(fang)不(bu)是(shi)該(gai)公(gong)司(si)股(gu)東(dong)的(de),按(an)以(yi)下(xia)情(qing)形(xing)分(fen)別(bie)處(chu)理(li):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fu)妻(qi)雙(shuang)方(fang)就(jiu)出(chu)資(zi)額(e)轉(zhuan)讓(rang)份(fen)額(e)和(he)轉(zhuan)讓(rang)價(jia)格(ge)等(deng)事(shi)項(xiang)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後(hou),過(guo)半(ban)數(shu)股(gu)東(dong)不(bu)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但(dan)願(yuan)意(yi)以(yi)同(tong)等(deng)價(jia)格(ge)購(gou)買(mai)該(gai)出(chu)資(zi)額(e)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可(ke)以(yi)對(dui)轉(zhuan)讓(rang)出(chu)資(zi)所(suo)得(de)財(cai)產(chan)進(jin)行(xing)分(fen)割(ge)。過(guo)半(ban)數(shu)股(gu)東(dong)不(bu)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也(ye)不(bu)願(yuan)意(yi)以(yi)同(tong)等(deng)價(jia)格(ge)購(gou)買(mai)該(gai)出(chu)資(zi)額(e)的(de),視(shi)為(wei)其(qi)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該(gai)股(gu)東(dong)的(de)配(pei)偶(ou)可(ke)以(yi)成(cheng)為(wei)該(gai)公(gong)司(si)股(gu)東(dong)。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麵聲明材料。 8、問:如何辦理房屋贈予登記? 答:辦理房屋贈予登記首先得具有兩個條件:首先是已領取房地產權證;其次,房屋的權屬人自願將該房屋贈予他人,他人接受後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贈予登記。 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屋贈予登記需要繳交以下資料:贈予公證書、房屋麵積測繪成果報告書、評估地價答複書、繳交贈予契稅的完稅證明、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辦前,申請人先到谘詢服務窗領取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認真填寫,所有受贈人必須在申請書上簽名)、房地產權證(如兩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證)、委托書(所有受贈人必須親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請辦理,不能親自前住辦理,應當依法辦理委托書)、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市政府或房管局產權地籍處批準同意贈予或受贈房屋的文件(當贈予雙方有一方是單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故必須提交該項文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繳交的其他資料。 具體辦理的流程則包括:第一、贈予雙方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領取贈予公證書;第二、申請人到測繪所辦理麵積測繪或轉繪,領取結果;第三、申請人到征收契稅窗口辦理完稅手續,領取完稅證明;第四、申請人備齊資料到收件窗口申請贈予登記;第五、收件人員收件立案受理,繳交登記費,核發《房地產申請登記回執》;第六、辦案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通知申請人到發件窗口領證;最後,申請人憑登記回執到發件窗口領取《房地產權證》。 9、問:離婚時金首飾如何處理? 答:金首飾應該屬於婚姻法第18條中所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範圍,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於“專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飾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於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當然就進行分割了。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 10、問:夫妻財產約定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答: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製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②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11、問:離婚時對婚前一方給予的彩禮如何處理? 答: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2、問:夫妻一方婚前債務由誰承擔?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zhai權quan人ren就jiu一yi方fang婚hun前qian所suo負fu個ge人ren債zhai務wu向xiang債zhai務wu人ren的de配pei偶ou主zhu張zhang權quan利li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不bu予yu支zhi持chi。但dan債zhai權quan人ren能neng夠gou證zheng明ming所suo負fu債zhai務wu用yong於yu婚hun後hou家jia庭ting共gong同tong生sheng活huo的de除chu外wai。 13、問:離婚時房改房如何分割? 答: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公(gong)房(fang)出(chu)售(shou)是(shi)在(zai)原(yuan)有(you)住(zhu)房(fang)基(ji)礎(chu)上(shang)的(de)政(zheng)策(ce)性(xing)住(zhu)房(fang)交(jiao)易(yi),如(ru)購(gou)房(fang)的(de)是(shi)已(yi)婚(hun)職(zhi)工(gong),公(gong)房(fang)實(shi)際(ji)上(shang)是(shi)賣(mai)給(gei)夫(fu)妻(qi)雙(shuang)方(fang)而(er)不(bu)是(shi)僅(jin)向(xiang)夫(fu)妻(qi)中(zhong)的(de)一(yi)方(fang)出(chu)售(shou)。即(ji)夫(fu)妻(qi)雙(shuang)方(fang)購(gou)得(de)的(de)房(fang)改(gai)房(fang),無(wu)論(lun)以(yi)誰(shui)的(de)名(ming)義(yi)登(deng)記(ji),也(ye)無(wu)論(lun)原(yuan)產(chan)權(quan)單(dan)位(wei)是(shi)男(nan)方(fang)單(dan)位(wei)、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對於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yi)標(biao)準(zhun)價(jia)購(gou)房(fang)的(de)情(qing)況(kuang),購(gou)房(fang)者(zhe)隻(zhi)是(shi)取(qu)得(de)部(bu)分(fen)產(chan)權(quan),無(wu)論(lun)比(bi)例(li)高(gao)低(di),都(dou)與(yu)售(shou)房(fang)單(dan)位(wei)存(cun)在(zai)著(zhe)一(yi)種(zhong)產(chan)權(quan)共(gong)有(you)關(guan)係(xi)。隻(zhi)有(you)屬(shu)於(yu)公(gong)民(min)所(suo)有(you)的(de)部(bu)分(fen),才(cai)是(shi)夫(fu)妻(qi)雙(shuang)方(fang)的(de)共(gong)同(tong)財(cai)產(chan)。 1、離li婚hun後hou房fang產chan不bu以yi實shi物wu分fen割ge,而er以yi變bian賣mai分fen錢qian或huo作zuo價jia補bu償chang的de方fang式shi進jin行xing分fen割ge。以yi變bian賣mai分fen錢qian的de方fang式shi分fen割ge時shi,可ke以yi通tong過guo拍pai賣mai市shi場chang拍pai賣mai,也ye可ke以yi通tong過guo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等deng其qi他ta途tu徑jing出chu售shou住zhu房fang,雙shuang方fang對dui賣mai得de的de款kuan項xiang進jin行xing合he法fa合he理li分fen割ge。以yi作zuo價jia補bu償chang方fang式shi分fen割ge住zhu房fang時shi,由you其qi中zhong的de一yi方fang繼ji續xu居ju住zhu該gai住zhu房fang,由you房fang地di產chan評ping估gu機ji構gou對dui該gai房fang產chan的de市shi場chang價jia格ge估gu算suan後hou,由you居ju住zhu者zhe支zhi付fu另ling一yi方fang一yi定ding的de價jia款kuan,然ran後hou自zi己ji獨du立li地di取qu得de該gai房fang產chan的de所suo有you權quan。除chu了le讓rang評ping估gu機ji構gou作zuo出chu評ping估gu外wai,也ye可ke以yi用yong一yi種zhong簡jian單dan的de辦ban法fa,即ji參can考kao同tong類lei地di段duan同tong類lei型xing、同大小的住房的價格,減去一定的折舊,計算出該房產的價值。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對(dui)夫(fu)妻(qi)共(gong)同(tong)出(chu)資(zi)而(er)取(qu)得(de)部(bu)分(fen)產(chan)權(quan)的(de)房(fang)屋(w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可(ke)參(can)照(zhao)上(shang)述(shu)有(you)關(guan)解(jie)答(da),予(yu)以(yi)妥(tuo)善(shan)處(chu)理(li)。但(dan)分(fen)得(de)房(fang)屋(wu)部(bu)分(fen)產(chan)權(quan)的(de)一(yi)方(fang),一(yi)般(ban)應(ying)按(an)所(suo)得(de)房(fang)屋(wu)產(chan)權(quan)的(de)比(bi)例(li),依(yi)照(zhao)離(li)婚(hun)時(shi)當(dang)地(di)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公(gong)布(bu)的(de)同(tong)類(lei)住(zhu)房(fang)標(biao)準(zhun)價(jia),給(gei)予(yu)對(dui)方(fang)一(yi)半(ban)價(jia)值(zhi)的(de)補(bu)償(chang)。”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是1996年印發的,此後,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dengfanggaizhengceyouxiangjichutai,ergongfangyidanjinrushichang,qifangkuanbiranhuibifanggaigoufangdebiaozhunjiagaodeduo。ruguoyifangqudebiaozhunjiayibandebuchang,erlingyifangqueyongyoujiazhijiaodadefangwu,jiangyoubeiyuhunyinfafuqixiangyoupingdengdecaichansuoyouquan、chufenquandeguiding。shiyingqingkuangdebianhua,lihunfengefanggaigongfangshiyinganfangwudeshichangshijijiazhifenge,erbunengzaianzhaoqudegaifangchanshisuofuchudegoufangkuanlaiquedingfangwudejiazhi,fendefangwubufenchanquandeyifang,geiyuduifangdebuchangfeiyibanyingweifangwushichangjiadeyiban。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14、問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fuqiduihunyinguanxicunxuqijiansuodedecaichanyuedingguigezisuoyoude,fuhuoqiyifangduiwaisuofudezhaiwu,disanrenzhidaogaiyuedingde,yifuhuoqiyifangsuoyoudecaichanqingchang。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zhaiquanrenjiuhunyinguanxicunxuqijianfuqiyifangyigerenmingyisuofuzhaiwuzhuzhangquanlide,yingdanganfuqigongtongzhaiwuchuli。danfuqiyifangnenggouzhengmingzhaiquanrenyuzhaiwurenmingqueyuedingweigerenzhaiwu,huozhenenggouzhengmingshuyuhunyinfadishijiutiaodisankuanguidingqingxingdechuwai。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5、問:夫妻財產如何約定及約定效力? 答:《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隻要簽訂時沒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規避法律等情況,就具有法律效力,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合法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必須完全自願。 3、約定的內容必須完全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以書麵形式進行約定。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約yue定ding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書shu麵mian形xing式shi。是shi否fou公gong證zheng,現xian行xing法fa律lv並bing不bu強qiang製zhi要yao求qiu,但dan是shi公gong證zheng對dui夫fu妻qi財cai產chan約yue定ding,具ju有you更geng強qiang的de證zheng明ming力li,也ye就jiu是shi起qi到dao證zheng據ju效xiao力li作zuo用yong。 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過公證的約定,要變更的話,應當重新公證。 16、問: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原則? 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xie)議(yi)不(bu)成(cheng)時(shi),由(yo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根(gen)據(ju)財(cai)產(chan)的(de)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照(zhao)顧(gu)子(zi)女(nv)和(he)女(nv)方(fang)權(quan)益(yi)的(de)原(yuan)則(ze)判(pan)決(jue)。夫(fu)或(huo)妻(qi)在(zai)家(jia)庭(ting)土(tu)地(di)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中(zhong)享(xiang)有(you)的(de)權(quan)益(yi)等(deng),應(ying)當(dang)依(yi)法(fa)予(yu)以(yi)保(bao)護(hu)。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17、問: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 答:《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18、問: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編輯:張強) |